焦作市电力电缆厂

郑州恒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焦作市电力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1民初4409号
原告:郑州恒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永安街道办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653647U。
被告:焦作市电力电缆厂,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涉县西滑封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173803952B。
原告郑州恒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电力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尚玉拴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