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电力电缆厂

郑州市恒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焦作市电力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1执156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恒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永安街道办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6165361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市电力电缆厂,住所地:河南省***西滑封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173803952B。
法定代表人:程宜学,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恒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焦作市电力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焦作市电力电缆厂在金融单位的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