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02民初597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阜阳市妇幼保健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阜阳市妇幼保健医院、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闫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