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皖淮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市皖淮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圣力电气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302民初1350号
原告:蚌埠市皖淮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符纲,经理。
被告:蚌埠市圣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龙子湖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蚌埠市皖淮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圣力电气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邹万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