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珊珊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要求撤销工商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怀行初字第92号
原告于忠桂,男,1953年3月2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于海洋,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丽,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登记注册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胡畔,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法制科科员。
第三人北京珊珊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2幢21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珊珊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于忠桂要求撤销工商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忠桂以第三人北京珊珊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向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变更了相关事项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于忠桂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于忠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忠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于忠桂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