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6561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望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合淮路与水湖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41758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望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