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与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3607号
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福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林,男。
被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玉霞,负责人。
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市山之田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缴纳。
审 判 员 何积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沈 韵
书 记 员 沈 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