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亳州市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602民初399号
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与程长庚路交叉口东500米国源文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78749J。
法定代表人:张玉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红兵,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亳州市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二里铺。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16007627868634。
法定代表人:徐莲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展览公司)诉被告亳州市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亳州农产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源展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晋红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亳州农产品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源展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26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2613元(暂自2018年12月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其余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1月1日起,以426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44861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2018年亳州特色农产品展暨首届中国农民丰收节展位布展工程,合同金额为426000元,付款日期为展会撤展后付清所有款项,并对其他事项一并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经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亳州农产品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日,原告国源展览公司与被告亳州农产品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2018亳州特色农产品展暨首届中国农民丰收节展位布展工程。双方商定工程自2018年11月1日开工到2018年11月9日竣工,合同金额为426000元。合同第六条约定:价款支付和结算:1、合同签字盖章后,甲方支付工程款的30%,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柒仟捌佰元整(127800.00元),工程内容如期按质完成,展会撤展结束后,一次性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捌仟贰佰元整(298200.00元)。2、付款约定:付款方式为转账,乙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全额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合同对其他事项一并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国源展览公司按照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并于2018年11月11日向被告亳州农产品公司出具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金额合计426000元。至起诉时,被告亳州农产品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证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书、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亳州农产品展销会设计布展概算、亳州农产品展销会项目通知文件、设计方案、相关影视资料及相关媒体报道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该工程虽未经验收,但已经被告实际使用,应自移交被告占有之日视为竣工日期。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经双方确认,合同金额为426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亳州市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工程款42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2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9元,减半收取4014.5元,由被告亳州市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加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洪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