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弘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506民初3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弘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弘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弘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弘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43元,由原告宜昌弘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飞
书记员  李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