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护中心、葛洲坝宜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民终9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护中心,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000754952632。
法定代表人:李羡军,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泽健,男,系该中心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则,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洲坝宜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樵湖二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32627126。
法定代表人:赵中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必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学丽,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志,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7栋3层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271751199W。
法定代表人:沈新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山,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护中心、葛洲坝宜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学丽、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4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4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护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54元予以退还;上诉人葛洲坝宜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5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廖朝平
审 判 员 李 丹
审 判 员 关俊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俊保
书 记 员 熊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