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135号
原告:***,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户籍地湖北省石首市,现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欢,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1963年8月2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张海峰,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恩施市。
被告:罗学宏,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瑾宜,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7栋3层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271751199W。
法定代表人:沈新安,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大道四巷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50013635K。
法定代表人:钟生东。
二被告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山,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张海峰、罗学宏、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漆金鄂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俊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