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122民初982号
原告: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美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孙原野,董事长。
被告: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华,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合盛电业(鄯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4日立案,在开庭前,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摆雅蓉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沈晓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