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与榆林市中凯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875号
原告: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高科技园区嘉美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孙原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子轩,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榆林市中凯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建业大道莱德大厦21楼2104号。
法定代表人:董鹏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中凯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6月2日,原告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以被告榆林市中凯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5月27日支付5万元,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诸海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顾梦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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