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安徽国祯某某物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5256号
原告: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高科技园区嘉美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5430642E。
法定代表人:孙原野,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国祯***物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精细化工集中区纬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588866496E。
法定代表人:张雷,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祯***物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国祯***物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安徽国祯***物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国祯***物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9元,由原告上海优耐特斯压缩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程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修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