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与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3执恢301号
申请执行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沙江西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住址抚顺市章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与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4破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宣告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3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兆平
审判员  徐丽娜
审判员  于翠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 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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