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与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执30号 申请执行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创业新街14号科技创业园(园区)创新大厦2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与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黑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由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