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迈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牡丹江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牡丹江迈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1004民初1238号
原告:牡丹江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牡丹街38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威,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牡丹江迈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60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连祥,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牡丹江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与被告牡丹江迈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威,被告迈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连
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所欠货款388396.94元;2.请求被告给付利息3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给付利息31000元,并自2020年12月4日起以388396.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1年9月起在原告处购买电器配件产品近几十种,被告一直赊欠货款,2020年6月3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388396.94元。原告按被告要求如约供货并开具发票,被告已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原告产品,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如上。
迈克公司辩称,被告没有意见,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迈克公司自2011年起从正泰公司购买电器配件产品,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正泰公司按约定向迈克公司供货并开具发票。2020年6月30日,正泰公司向迈克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显示:“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截止日期2020年6月30日,贵公司欠388396.94元”,迈克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在该份询证函上盖章确认数据证明无误。以上事实有企业征询函、增值税发票、销售清单、应收账款明细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正泰公司与迈克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
同,但事实上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正泰公司按约定向迈克公司提供电器配件产品,迈克公司已接收货物并投入使用。2020年经双方共同确认,迈克公司累计欠正泰公司货款388396.94元。因迈克公司未按期给付货款,故迈克公司应给付正泰公司所欠货款并承担利息损失。正泰公司请求迈克公司给付货款388396.94元及利息31000元,并自2020年12月4日起以388396.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牡丹江迈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牡丹江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88396.94元及利息31000元,合计419396.94元,并自2020年12月4日起以388396.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牡丹江迈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1元,减半收取计3795.50元,由被告牡丹江迈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时 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梓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