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执恢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省东阳市。
关于**与*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2018)豫01执914号]。执行标的额17786361元及利息,执行费8518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9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无故未来院接受询问和财产调查;2、于2019年5月2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保险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人行、车辆、不动产进行查询,除冻结部分银行存款和已查封的*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两辆(车牌号:*******和*******)及宝马730Li汽车一辆(车牌号:*******)外,信息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3、2019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6706754.69元。经核查,田某申请执行*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一案(标的额11854621.56),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在其欠付*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该案申请执行人田某承担偿付责任。**申请执行*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6706754.69元,于法无据,未予支持;4、于2019年6月25日将扣划被执行人*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1064.1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5、于2019年6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6、于2019年7月1日经电话短信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日前,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8569291.3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怠于收取劳动获得的收益和到期债权,案涉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扣押,本院不能处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的车辆能够处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和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