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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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02民初5736号
原告: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永昌家园4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区***道云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台州市东海大道台州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远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区***道云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云合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云合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云合居委会支付工程款1152038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从2021年8月17日起至偿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两倍计);2.判令云合居委会赔偿因逾期开工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71600元;3.判令确认腾远公司就位于台州市椒江区***道麻车村的椒江区***道麻车村综合楼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请求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由云合居委会承担。审理中,腾远公司将诉讼请求第3项减少为判令确认腾远公司就位于台州市椒江区***道麻车村的椒江区***道麻车村综合楼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款在第一项的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台州市椒江区***道麻车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麻车村委会)原系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4日《关于同意***道办事处第二批行政村规模调整方案的批复》[椒政发(2018)113号]第3条:撤销麻车村委会,将原麻车村辖区划归新建的云合居委会,同时,麻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更名麻车股份经济合作社。因此,麻车村委会民事主体并入云合居委会。腾远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中标麻车村委会发包的该村综合楼工程,双方于2016年4月1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部分,第一条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作了约定,约定工程内容为1号楼、2号楼,总建筑面积约19836.23㎡;工程承包范围有基坑围护、土方、桩基工程、建安工程,各栋楼室内给排水、电器、消防电、消防水、暖通,未包括室外景观绿化、道路给排水、二次装修等项目。第二条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9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19日。第三条约定质量标准为合格。第四条约定,签约合同价为3295265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具体详见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另外,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作出了详尽的约定。合同签订后,腾远公司按投标书中承诺,组建了施工项目班子,安排施工人员进场,进行了现场的场地平整、施工道路及临时设施施工等开工前期的准备工作。然而,在腾远公司完成施工现场准备工作之后,麻车村委会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案涉工程监理单位招标未能完成,进而导致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也不能如期开工。直至2016年7月28日,麻车村委会仍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开工前期准备工作。为维护自身的权益,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腾远公司授权律师分别于2016年7月28日、2016年9月22日、2017年9月3日向麻车村委会发出了《律师催告函》,催促麻车村委会尽快落实开工前期的工作,并附有麻车村委会导致腾远公司延迟开工的损失清单,均无果。为减少损失,腾远公司于2017年9月底,将已进场闲置的施工设备运出施工现场。撤离解散了已进场的桩基施工人员,但投标时承诺的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因其岗位证书锁定,无法到其他工程项目部任职。由于开工逾期807天,工程造价涉及的人材机费用上涨。至2018年3月21日,双方基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7.3.2条约定,经多次协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明确了工程开工延误原因是麻车村委会造成,同时对《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条款及土方外运的费用重新作出了约定。同年7月6日,工程正式开工后,腾远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于2020年1月6日完成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施工并将工程移交麻车村委会。由于涉及非腾远公司承包范围的高压配电设备、电梯、自来水接入、室外配套工程等的施工滞后原因,最终涉案工程于2020年11月19日通过竣工验收。2020年12月23日,质量监督机构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出具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确定本工程质量合格。目前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期间麻车村委会共向腾远建设支付工程款总计33631785元。同时,腾远公司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于2020年11月18日向麻车村委会递交了竣工结算申请单及相关资料。麻车村委会于同年12月18日签署了《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交接记录表》及结算资料清单,涉案工程的送审价为47528597元。麻车村委会将涉案工程送审后,并未及时安排腾远公司与工程结算审核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的核对。直至2021年6月17日,涉案工程结算审核单位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冠公司)才向腾远公司反馈了结算审核的征求意见稿。腾远公司发现,该意见稿排除了《补充合同》对工程造价调整内容,导致工程审价没有按照双方变更后的计价方式进行。为此腾远向麻车村委会提出异议,并经多次交涉后未果,进而导致诉讼。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4.2条关于审核造价期限的约定,工程结算审核资料移交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合同约定审核时间为6个月,即麻车村委会应在2021年6月17日前审核完毕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并在14天内完成付款。现麻车村委会未依约定时间完成工程结算审核,根据合同约定,应视为麻车村委会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确定涉案工程造价为47528597元,扣减麻车村委会已支付的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后,**11520382元的工程款未支付。除支付应付工程款外,根据合同约定,还应支付2021年7月1日后应付工程款利息,逾期56天内的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逾期超过56天的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另外,由于麻车村委会的原因,涉案工程逾期开工,造成腾远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971610元。麻车村委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赔偿腾远公司损失,因麻车村委会民事主体并入云合居委会,其民事责任应当由云合居委会来承担。
云合居委会辩称,腾远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施工合同》是经过麻车村委会对涉案工程招投标、腾远公司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签订的合同以及中标结果来履行合同、结算工程款。《补充合同》内容涉及村民集体的重大权益,根据村民组织法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腾远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仅是当时部分村干部的讨论意见,不是村民会议。《补充合同》未经招标程序,也未进行备案。根据招投标法以及相关的规定,在招标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订立违背招标合同的其他协议,《施工合同》同样明确不能另行签订协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对涉案《补充合同》等相关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补充合同》无效。同时,关于单价合同的约定部分,《施工合同》已经进行了约定,《补充合同》没有签订的必要。《补充合同》上签字的***,是原先的村委会主任,但他属于无权代理,腾远公司应当知道***是作为村集体组织的代表人,不是私营企业的老板,对于涉及村集体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该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来决定。腾远公司在明知***无权签订协议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不属于善意。《补充合同》属于无权代理签订,对云合居委会不具有约束力。本案鉴定针对《补充合同》进行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用,应由腾远公司承担。腾远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论皆系鉴定机构根据腾远公司**所作,没有事实依据,云合居委会不予认可。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方收到发包方的开工通知后进场,2016年由于监理的问题没有通知正式开工。即使存在腾远公司现主张的损失,也是腾远公司擅自开工造成,应由其自行承担。腾远公司还主***付款违约金问题,同样不能成立。麻车村委会已经在六个月内向腾远公司反馈审核意见,不存在超期审价,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尚未成就。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要签发竣工结算证书,本案中没有该材料。在麻车村委会委托的审价机构向腾远公司发送审价报告征求意见稿后,腾远公司未提出修正意见,未签发竣工结算证书的责任不在麻车村委会。腾远公司不认可审价报告的意见而直接提起本案诉讼,并要求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合同约定。至于工期的问题,合同已经对工期认定有约定。2018年7月6日工程正式开工、2020年11月19日工程竣工,施工工期已经严重逾期。本案***定意见书中未计入工程造价的费用,不应当计入工程款。
腾远公司为证实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1.《施工合同》、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拟证实双方经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后因逾期开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2.开工报告、停工报告、复工报告,拟证实涉案工程开工、停工复工情况;3.工程完工报告,拟证实工程完工并交付;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拟证实涉案工程质量合格;5.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交接记录表、结算资料,拟证实涉案工程造价送审时资料交接情况;6.律师催告函及附件,拟证实因麻车村委会原因逾期开工,腾远公司委托律师催告并要求赔偿损失;7.现场照片,拟证实腾远公司为开工设备进场的情况;8.台州银行网上银行交易凭证、工伤保险费税收缴款书、麻车村综合楼(施工总承包)风险控制金收据、欠薪保障金结算票据,拟证实腾远公司因逾期开工造成相关费用的利息损失。
云合居委会为证实其诉讼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建设工程椒江区***道麻车村综合楼招标公告、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单,拟证实本案工程经招投标的情况;2.《施工合同》,拟证实双方对施工进行的相关约定;3.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拟证实云合居委会履行了审价的义务。
对腾远公司提交的证据,云合居委会质证如下:证据1,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真实性无异议,《补充合同》为无效合同,《会议纪要》记载内容未经村民会议通过,会议纪要形成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补充合同》签订后,说明《补充合同》签订没有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从《会议纪要》内容来看,只是村里部分人员与施工方人员讨论的记录,没有追认《补充合同》的意思表示;证据2、4、5无异议;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腾远公司此后还出具联系单,事实上否认了工程此时完工的情况;证据6,有异议,云合居委会未收到这些材料,按照腾远公司的**,材料也未邮寄成功;证据7,有异议,无法确认是否涉案工地、机器设备等的情况;证据8,麻车村综合楼(施工总承包)风险控制金收据系复印件,无法确认真实性;工伤保险费税收缴款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反映不出是否是涉案工地支出的费用;欠薪保障金结算票据,其上记载原件在腾远公司处,但腾远公司不能提供原件,对证据有异议;台州银行网上银行交易凭证,没有原件,且款项支付人为**,与涉案工程是否关联有异议。
对云合居委会提交的证据,腾远公司质证如下:证据1,无异议,但涉案工程并非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相关合同不需要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证据2,无异议;证据3,该份报告系云合居委会单方委托造价公司进行评估,没有依据《补充合同》进行评估,腾远公司不认可。
本院认证如下:腾远公司提供的证据1、2、3、4、5以及云合居委会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腾远公司提供的证据6,云合居委会否认收到材料,根据腾远公司提供的邮件详单,部分邮件记载的收件人为“***”,部分邮件记载的收件人为“***”,收件地址均有麻车村委会字样,2016年9月23日的邮件因无法联系被退回,2016年10月14日的邮件被签收,2017年9月21日的邮件因拒收被退回,其他邮件无法核实投递情况,对于有投递情况的邮件,可以认定腾远公司曾寄送相关材料,本院对相关事实予以确认;腾远公司提供的证据7,云合居委会有异议,照片只能反映出场地上有物品,但具体物品内容、存放时长等均无法反映;腾远公司提供的证据8,麻车村综合楼(施工总承包)风险控制金收据腾远公司未提供原件,但其上有麻车村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云合居委会核实后认可收到款项、但认为款项已退回,对票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台州银行网上银行交易凭证记载的交易摘要为“预付麻车村视频监控费”、交易日期为2016年4月23日,虽然记载的付款人为**,但经确认**即为本案腾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腾远公司员工,其明确款项为代腾远公司支付的涉案工程的款项,因此,即使相关材料为复印件,但所反映的内容与涉案工程时间、人员等能够相印证,可以认定相关笔款项系支付涉案工程的款项,工伤保险费税收缴款书仅记载“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建筑工伤”等内容,难以确认费用为涉案工程所支出,欠薪保障金结算票据腾远公司未提交原件,但所提供的复印件上记载“发票原件留浙江腾远公司”字样,如果前述记载属实,腾远公司应当能提供原件,而且复印件记载的内容无法辨别收款人,本院无法确认票据所载款项系涉案工程所支出款项。
本案在诉前调阶段,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本院向双方制作谈话笔录三份,对谈话笔录的内容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诉前调阶段,根据腾远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台州市建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城公司)对涉案工程的造价及延期开工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并取得***定意见书。腾远公司因鉴定支付了鉴定费279601元。双方对于前述***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定意见书的内容有意见,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阐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腾远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2018年11月14日,椒江区政府批复同意***道办事处第二批行政村规模调整方案。上述方案包括撤销麻车村民委员会,将原麻车村辖区划归新建的云合居委会。
2016年3月10日,麻车村委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台州中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工程为椒江区***道麻车村综合楼(施工总承包)。2016年4月8日,台州中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确定腾远公司中标上述工程。2016年4月13日,麻车村委会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腾远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为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为专用合同条款,第四部分为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椒江区***道麻车村综合楼(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容为1号楼、2号楼,1号楼地上五层、部分四层、地下一层,2号楼地上五层、部分四层,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基坑围护、土方、桩基工程、建安工程、各栋楼室内给排水、电气、消防电、消防水、暖通等,合同工期为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4月19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6月1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17天,签约合同价为3295265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4.1竣工结算申请约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表,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第14.2竣工结算审核约定,(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7.3条开工约定,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前完成其他准备工作,发包人(或监理人)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6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赔偿承包人的损失;第11条价格调整约定,价格调整是指人工(包括机械费中机上人工)、主要材料(特指圆钢、螺纹钢、型钢、水泥、砖、砌块、黄砂、碎石、塘渣、商品砼)价格的调整,调整时间约定为施工合同工期范围内,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第12.1条合同价格形式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合同方式确定;第13.2.2条竣工验收程序约定,竣工验收程序按照通用条款,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接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验收,或完成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第14条竣工结算约定,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单的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6个月内审核完毕,并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发包人逾期审核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工程结算后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2)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14天内,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6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结算价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先支付承包人无异议部分结算款,异议部分重新进行审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第15条缺陷责任期与保修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为5%的工程款,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返还质量保证金的30%,满二年返还质量保证金的50%,达到除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最长质量缺陷保修期后返还全部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第16条违约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开始计算第7天后承包人已进场施工设备租赁费及施工人员窝工费,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违约金为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为2年;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银行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4月7日,腾远公司向麻车村委会交付了风险控制金39798元。2016年4月23日,腾远公司预付了涉案工程视频监控费7800元。2016年9月23日,腾远公司委托律师向麻车村委会发送律师催告函,记载,腾远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安排人员设备进场,进行了场地平整、临时设施搭建等开工前期准备工作,但麻车村委会既未按约发出开工通知,也未支付预付款,已构成违约,催告麻车村委会办妥施工许可手续并发送开工通知,支付预付款。上述邮件于2016年9月27日因“电话不接”被退回。腾远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再次寄送。次日,邮件被签收。2017年9月20日,腾远公司委托律师再次向麻车村委会发送律师催告函,再次催告下达开工通知并支付工程预付款。次日,邮件因拒收被退回。
2018年3月21日,麻车村委会与腾远公司签订《补充合同》,记载,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9日,因发包方工程监理单位招标未成功,导致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开工建设,双方多次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如与原合同有冲突,按补充合同条款执行,对工程所有人材机价格、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价格、无信息价材料按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以及土方外运运费等进行调整约定,并约定因原合同签订后长时间未能开工,发包人同意对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调整或替换,项目按上述条款结算审核总价,减去450000元。合同尾部发包人处加盖有麻车村委会印章,并签有“***”“***”。
2018年5月14日,***、***、**、监理***等人召开会议,会议内容包括综合楼工程2018年2月重新造价约为39651806元,临时道路三通一平石渣总数3343.21m³,按2016年6月份价格计算为302202.16元,经双方协商实付计298000元,工程施工工期因道路管制原因,适当延长18天,还包括对临时变压器、塔吊等问题的处理以及工程款付款方式等。
2018年7月6日,腾远公司出具开工报告,监理单位台州市现代装饰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以及麻车村委会均签署同意开工。2019年1月25日,腾远公司因土方运输道路调整、地下室基坑土方无法挖运申请停工。现代公司、麻车村委会签署从2019年1月28日开始停工的意见。2019年2月28日,腾远公司申请复工。现代公司、麻车村委会于2019年3月1日同意复工。2020年1月6日,腾远公司出具工程完工报告,记载已于2020年1月6日施工完成合同约定范围的施工工作,部分紧后工作和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涉及建设单位需完成的分部工程,腾远公司于完工当日将工程移交给建设单位,移交后腾远公司的施工工期终止。2020年11月19日,麻车村委会、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现代公司、腾远公司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腾远公司向麻车村村委会移送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腾远公司打印的送交日期为2020年11月18日,麻车村委会签收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
麻车村委会委托中冠公司进行竣工结算审核。2021年6月17日,中冠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并向麻车村委会、腾远公司进行发送。
2021年8月31日,腾远公司向本院提交起诉状,提起本案诉讼。因本案有鉴定的可能性,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本院引导本案进入诉前调阶段。在诉前调过程中,腾远公司、云合居委会均认可涉案工程已支付工程款33631785元。经腾远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建城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以及工程延期开工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建城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出具***定意见书。腾远公司支付了鉴定费279601元。云合居委会先后两次书面提出异议,建城公司予以书面回复。审理过程中,腾远公司书面提出异议,建城公司亦予以书面回复。
***定意见书第五部分鉴定说明部分,第一点为备案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差额:按《施工合同》计算,合同造价为39077840元;按《补充合同》计算,合同造价为41868421元。第二点为特别说明:1.土方开挖的地面标高,按打桩记录记载的现状地面标高计算鉴定造价;如果按签证单(1#楼2018年10月12日,2#楼2018年9月21日)场地标高测量记录计算,鉴定造价应增加128419元,上述签证单场地标高测量记录,时间节点为打桩完成后测得,地面标高受桩基施工的影响,可能会出现地面上浮现象;如果按勘察报告地面标高计算,鉴定造价应增加206812元,勘察报告所示的地面标高是2015年1月勘测作业时所对应的场地标高,至涉案工程2018年施工,相隔三年之久,原地面标高可能有所变动。2.腾远公司提出桩基钢筋笼安装时采用钢筋作吊筋,钢筋笼安放后吊筋未回收,应计算吊筋费用43877元,因未见相关证据,费用未计入鉴定造价。3.未经发包方签证的工程签证单,费用未计入鉴定造价,包括地下室风管及桥架下增加喷头、地下室排水沟过梁位置加装刚性防水套管、地下室增加桥架200×100、每二间增设一路喷淋管。第六部分罗列了工程延期开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延迟开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工资损失、进场设备闲置折旧费及大型机械进出场费、进程施工人员窝工费用、已缴欠薪保证金等利息损失、工期延期开工、堆放现场材料损失费用,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腾远公司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与麻车村委会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麻车村委会因行政规模调整而划归云合居委会,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云合居委会继受。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内容为工程款的确定问题和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开工损失是否成立问题,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一、工程款的确定。涉案工程款的确定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补充合同》是否适用涉案工程,二是城建公司的***定意见书中与造价相关事项如何认定。
首先,《补充合同》适用问题。《补充合同》加盖的印章以及相关人员的签名均为真实,如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则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云合居委会认为,《补充合同》未经村民会议、未经招投标程序,违背中标合同约定,应为无效。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虽然依据民主管理原则调整内部关系,但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中,其与相对人的关系仍受民事法律调整。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之日起6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涉案工程因麻车村委会未能成功招标监理单位而未能在计划开工日开工,且之后发出开工通知时间远超过计划开工日期60天,此时腾远公司有权要求调整价格。据此,腾远公司有理由相信签订《补充合同》是村委会行为,《补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关于招投标问题,涉案工程已经招投标程序确定由腾远公司施工,对于具体施工过程中所涉的事宜再逐项进行招投标,既无相关规定,也不符合招投标程序设置的目的。故云合居委会以此为由主张《补充合同》无效,不能成立。至于《补充合同》是否违反中标合同约定的问题,本院认为,《施工合同》关于双方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协议的约定,是针对同时期同情形下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协议,但《补充合同》是在麻车村委会在计划开工日期逾期60天后仍未发出开工通知情形下所签订,与《施工合同》签署时的情形并不相同,不属于违反《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合同》虽对工程造价确定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均是基于《施工合同》罗列的计划开工日期进行。建筑材料等建造成本在不同时间段波动较大,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日期远晚于计划开工日期,而实际开工时的建造成本又远高于计划开工时,此时仍要求承包人按原定造价施工,显然不合理。为此,《施工合同》也约定了上述情形下腾远公司有提出调整价格的权利。而《补充合同》正是双方协商价格后达成的协议,是依据《施工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构成对《施工合同》的违背。据此,云合居委会的抗辩不能成立,《补充合同》系《施工合同》的补充,是双方对涉案工程相关约定的重要组成,应适用于涉案工程。
其次,***定意见书中与造价相关事项的认定问题。根据上述对《补充合同》的认定,涉案工程造价应当考虑《补充合同》。关于***定意见书中的特别说明事项,其中,土方开挖的地面标高问题,本院认为,桩基施工后地面会有上浮可能,勘察报告勘测的场地标高距实际施工时间过长,相对而言,打桩记录记载的现状地面标高与桩基工程施工前地面标高最为接近,故本院按照鉴定意见确定该部分造价、不作调整;吊筋费用计价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腾远公司未提供桩基施工过程中需要额外支出吊筋费用的依据,而且,即使腾远公司所述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因钢筋笼放置需额外支出吊筋费用属实,其在确定桩基工程施工方案、造价时也应已进行考虑,腾远公司现要求另行计算,不予支持;对于未经发包方签证部分的工程量,云合居委会不同意计算工程款,腾远公司也未提供其根据云合居委会要求进行施工的其他依据,对该部分款项,本院不计入造价。据此,本院认定涉案工程造价为41868421元。
根据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时需一次性扣除质量保修金,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返还30%、满二年返还50%、到除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最长质量缺陷保修期后返还全部。涉案工程于2020年11月19日竣工验收合格,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需返还80%的质量保修金,即云合居委会共需支付99%的工程款计41449736.79元。扣除已支付的款项,云合居委会还需支付7817951.79元。
对于欠付的工程款,腾远公司要求在施工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腾远公司主张,云合居委会逾期支付工程款,需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应当支付款项而届期未支付,构成逾期付款,应当按约支付违约金。
《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部分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个月审核完毕,并签发竣工结算证书,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14天内完成竣工付款。本案中,云合居委会在收到结算资料后送交中冠公司审核并在6个月内取得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已发送给腾远公司,但云合居委会未签发竣工结算证书。根据通用条款的约定,应当由腾远公司提供竣工结算申请表,再由云合居委会在相应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证书。腾远公司明确未向云合居委会提交过竣工结算申请表,本院酌情按腾远公司提出诉讼主张之日即2021年8月31日视为其提交竣工结算申请表之日,云合居委会在上述时间后28天内完成审批并在此后14天内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完成竣工付款,即云合居委会应当在2021年10月12日前完成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工程款,逾期未付需支付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约定,逾期时间在56天之内(自2021年12月8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后,按照前述利率两倍计算。考虑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被取消,本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确定。结合前述工程款的认定,本院确认云合居委会应当于2021年10月12日前支付工程款39774999.95元(41868421元×95%)。扣减已支付的33631785元,剩余6143214.95**合居委会至今未付,应当支付2021年10月13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及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的违约金。
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返还30%、满二年返还50%。涉案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11月19日,30%的质量保证金即628026.32元(41868421元×5%×30%)应当在2021年11月19日返还,50%的质量保证金即1046710.53元(41868421元×5%×50%)应当在2022年11月19日返还。对于上述质量保证金,云合居委会未按约支付,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第16条约定承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三、逾期开工损失。《施工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9日,涉案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6日,根据《补充合同》记载,开工日期延迟的原因为发包方工程监理单位招标未成功而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可见,涉案工程因云合居委会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6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云合居委会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赔偿腾远公司的损失。腾远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主要包括延迟开工项目部关键岗人员工资损失、进场设备闲置折旧费及大型机械进出场费、进场施工人员窝工费用、已缴费用等的利息损失以及堆放现场材料损失费用,云合居委会对这些损失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腾远公司就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关依据。本案中,腾远公司没有证实工地现场实际到场关键岗人员、施工人员的情况,也没有提供其因上述人员支出工资、报酬的依据,对于腾远公司主张的前述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进场设备闲置以及大型机械进出场,腾远公司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实实际进场机械数量以及停置时间情况,腾远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对腾远公司主张的该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腾远公司主张的现场堆放材料损失,既未提供证据证实现场堆放有材料,也未提供堆放材料的具体数量、时间等情况,对腾远公司主张的该项损失,本院亦不予支持。腾远公司主张的已缴欠薪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视频监控预缴费的利息损失问题,除了工程履约保证金39798元和视频监控预缴费7800元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相关费用用于涉案工程;对于工程履约保证金、视频监控预缴费的利息损失问题,考虑到腾远公司至工程实际施工时仍需交付履约保证金,而双方对于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期限、金额等均未明确约定,本院酌情计算利息损失至《补充合同》签订时。结合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75%,本院确定该部分利息损失为4404.86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四条、第八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台州市椒江区***道云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7817951.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工程款6143214.95元自2021年10月13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工程款628026.32元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工程款1046710.53元自2022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台州市椒江区***道云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逾期开工损失4404.86元;
三、原告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就工程款7817951.79元在台州市椒江区***道麻车村的椒江区***道麻车村综合楼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309元(原告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7199元、被告台州市椒江区***道云合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62110元;鉴定费279601元(原告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由原告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0730元、被告台州市椒江区***道云合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1588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