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

温岭市汇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1021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汇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汇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腾远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玉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1021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初执案号为(2021)浙1021执2598号。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1月4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