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执1256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松花江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芦治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文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西县榆林镇。
法定代表人:马坛,职务:经理。
哈尔滨松花江锅炉有限公司与***文供热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104民初9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330000.00元,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兰西榆林镇政府所在地北数第1-2号房产一处,本院已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文供热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4民初9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