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长春北电软件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中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北电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号吉林投资大厦**座**室。

法定代表人:李艳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科技创业中心南岗**号楼红旗大街**号**室/div>

法定代表人:刘兆扬,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哈仲裁字第0188号裁决书,受理了长春北电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中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放弃(2016)哈仲裁字第0188号裁决书中取得的对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部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仲裁委(2016)哈仲裁字第0188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向前

审判员  孔庆宇

审判员  李晓芳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