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春北电软件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1民特212号
申请人:哈尔滨中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创业中心南岗**号楼红旗大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刘兆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晶,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申请人:长春北电软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号吉林投资大厦**座**室/div>
法定代表人:李艳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涛,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人哈尔滨中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信息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北电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电软件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和信息公司称,申请依法撤销哈尔滨仲裁委[2016]哈仲裁字第0188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仲裁认定事实有误,北电软件公司隐瞒部分证据。1、双方签订平《台开发合同》后,北电软件公司没有按合同第一条的约定派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只在台同履行前期有开发人员,北电软件公司构成违约;2、因在施工过程中北电软件公司没有按合同要求全年派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后中和信息公司自行组织技术人员研发、维护。中和信息公司自行研发、维护产生各项费用均是中和公司自行支付,北电软件公司没有给付任何费用,北电软件公司应当承担中和信息公司研发、维护平台项目产生的各项费用;3、在给香坊区政府安装的软件中,Oracle数据库系整体工程核心部分,没有该数据库,整体计算机不能合理和正常使用。合同约定Oracle数据库由北电软件公司购买、维护,但北电软件公司没有出示购买Oracle数据库的发票,中和信息公司认为,北电软件公司为香坊区政府安装的Oracle数据库存在版权问题,由此对中和信息公司与香坊区政府的合同履行埋下了安全隐患和风险,北电软件公司对香坊区政府施工工程不符合约定,使用存在版权问题的Oracle数据库的行为构成违约。综上所述,北电软件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中和信息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扩大了中和信息公司的合同履行的成本,由此产生的研发费用应当由北电软件公司承担,北电软件公司违约在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北电软件公司在仲裁中不提供双方签订合同的全部文本和购买Oracle数据库的发票,其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北电软件公司称,中和信息公司请求撤销哈尔滨仲裁委[2016]哈仲裁字第0188号裁决书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是《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主张北电软件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其并没提供证据证明北电软件公司在仲裁程序中存在此种情形。依中和信息公司的陈述,北电软件公司认为:1、北电软件公司是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派驻开发人员、是否构成违约的事实已经由哈尔滨仲裁委的裁决书予以确定,北电软件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没有隐瞒该部分证据。2、北电软件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中和信息公司的研发和维护费用的事实也经由哈尔滨仲裁委的裁决书予以确定,北电软件公司在仲裁过程中也没有隐瞒该部分证据。3、北电软件公司是否应该使用Oracle数据库不是双方当事签订的合同的内容,且中和信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北电软件公司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与该事项有关的证据。综上,北电软件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没有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法院应该依法驳回中和信息公司的申请,以维护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的有效性,维护司法程序的严肃性,保护北电软件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查明:2014年4月45日,中和信息公司与北电软件公司《平台开发合同》,合同总价款70万元,北电软件公司完成《平台开发合同》约定的内容后,中和信息公司向北电软件公司支付42万元后未再付款。北电软件公司请求中和信息公司支付余款28万元。2016年8月6日,哈尔滨仲裁委作出[2016]哈仲裁字第0188号裁决书,支持了北电软件公司的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第五十八条规定:“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中和信息公司以“北电软件公司在仲裁程序中隐藏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提起诉讼,申请撤销[2016]哈仲裁字第0188号裁决书。经审查,其主张北电软件公司所隐藏《平台开发合同》最后一页,而该页的内容系“指挥调度平台、视频监控平台、公共呼叫平台、公共呼叫平台、应用系统数据库”的使用功能。该证据不影响中和信息公司按《平台开发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故中和信息公司以北电软件公司隐藏证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能成立。故本院对其撤销[2016]哈仲裁字第0188号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中和信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中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销[2016]哈仲裁字第0188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中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兴华
审 判 员  王爱军
代理审判员  刘 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春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