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恒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8民初5530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瑞恒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院1号楼6层705。
法定代表人:于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万萍,女,北京瑞恒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申请人:北京创今时代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7层A10。
法定代表人:刘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莲,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振文,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瑞恒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创今时代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北京瑞恒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京0108财保3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北京创今时代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6624.63元。现北京瑞恒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北京创今时代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北京瑞恒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创今时代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6624.63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及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 判 长 王 哲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