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恒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5023号
申请人:北京瑞恒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院1号楼6层705。
法定代表人:吴风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万萍,女,北京瑞恒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永贵,男,北京瑞恒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申请人:北京创今时代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7层A10。
法定代表人:刘昀。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瑞恒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创今时代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瑞恒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创今时代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资金6887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瑞恒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创今时代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887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王 哲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