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791民初1800号
原告:菏泽市华东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吴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丙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丙庆,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长江路与上海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马宏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菏泽市华东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与被告山东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丙庆,被告德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402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至2018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实验室实验用品,价值51402元,被告一直未向原告结算货款,期间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一张,但是被告并未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拒绝支付货款。故原告向法院起诉。
被告德泰公司辩称,因为被告目前经营状况不佳,只要能开工生产,欠款很快就能结清。欠款数额也对。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至2018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实验室实验用品,价值51402元。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被告德泰公司购买原告华东公司实验室用品,欠货款5140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认定。被告德泰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华东公司货款514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菏泽市华东科教仪器有限公司货款5140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50元,由被告山东菏泽德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胜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