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24934号
原告:北京昊诺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17号一幢五层5-503室。
法定代表人:宋新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学晶,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汪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芳,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该公司职员。
北京昊诺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原告北京昊诺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昊诺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学良
法官助理 董 悦
书 记 员 郑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