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执恢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昊诺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406号201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65019432F。
法定代表人:宋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西尔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921571R。
法定代表人:宫雯。
被执行人:深圳西尔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顺达路789号鸿达光电子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MA0Y34J65D。
法定代表人:宫雯。
被执行人:宫雯,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0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昊诺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西尔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西尔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宫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91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粤0391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8204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冻结被执行人宫雯持有的深圳西尔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0%股权、深圳西尔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西尔国际健康管理(深圳)有限公司51%股权;二、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西尔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0%股权;三、冻结被执行人宫雯名下光大银行35×××62账户;四、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81账户;五、扣划被执行人宫雯、***存款共计14345.81元,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14230.62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115.19元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上述股权冻结期限至2022年5月28日,账户冻结期限至2020年5月27日。
此外,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豫军
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
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