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4执564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昊诺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406号201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美***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仁和路4号3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北京昊诺斯科技有限公司与美赛尔特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4民初1358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昊诺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美***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给付欠款人民币共计4033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美赛尔特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无车辆、无银行账户存款、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昊诺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欠款403350元及利息未能获得全部清偿。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美***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京0114民初13586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