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诺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昊诺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西尔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91执异6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号201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典,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西尔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栋***室。
法定代表人:宫雯。
被执行人:深圳西尔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顺达路***号鸿达光电子产业园内。
负责人:宫雯。
被申请人:宫雯,女,汉族,***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西尔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尔金公司)、深圳西尔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尔金吉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宫雯、***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典到庭参加了听证,西尔金公司、西尔金吉林分公司、宫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申请:1.追加宫雯、***为(2018)粤0391执43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判令宫雯、***在出资范围内对西尔金公司、西尔金吉林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公司与西尔金公司、西尔金吉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以(2018)粤0391执432号执行立案,经查询,宮雯、***为西尔金公司、西尔金吉林分公司开办人,认缴资金各1000万元,均未出资到位,而西尔金公司、西尔金吉林分公司已无财产清偿债务。
经审理查明:
***公司与西尔金公司、西尔金吉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16)粤0391民初2175号判决。该判决判令西尔金公司、西尔金吉林分公司向***支付货款567000元及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0%计算的滞纳金。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西尔金公司、西尔金吉林分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粤0391执432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西尔金公司、西尔金吉林分公司进行了查证,但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西尔金公司于2015年7月1日登记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宫雯、***系西尔金公司的登记股东,其中宫雯认缴1000万元、***认缴1000万元,公司章程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
西尔金吉林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登记注册,负责人为宮雯。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公司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对外清偿债务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追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宫雯、***是西尔金公司的股东,西尔金吉林分公司系西尔金公司的分支机构,宫雯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宮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缴纳出资。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91民初2175号判决书,西尔金公司、西尔金吉林分公司应向***公司支付支付货款567000元及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0%计算的滞纳金。上述款项属于西尔金公司、西尔金吉林分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宮雯、***应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相应出资,以满足西尔金公司、西尔金吉林分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宮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推定宮雯、***未履行数额相当于(2016)粤0391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款项的出资义务。***公司申请追加宮雯、***为(2018)粤0391执432号的被执行人,并在出资范围内对西尔金公司、西尔金吉林分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宫雯、***为(2018)粤0391执432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宫雯、***应在各自出资的10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深圳西尔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西尔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郭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