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三门县浦坝港镇上道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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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22民初3397号
原告: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4号楼第11、12、13间5-7层。
法定代表人:叶信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华聪,三门县小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田,三门县小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上道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上道头村。
法定代表人:罗叔晓,该村合作社主任。
原告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上道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庭审中自愿变更):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25768.7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10月,被告对本村公共厕所项目进行招标,原告经投标后中标。双方签订了《三门县浦坝港镇上道头村公共厕所项目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三门县浦坝港镇上道头村公共厕所项目,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经结算审核后,付至审计结算价的98.5%,余下1.5%作为质量保修金,一年后付清。该工程于2020年12月26日完工,并于2021年1月7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经浙江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核,原、被告双方确定涉案工程价款为483014元。2021年1月31日补助资金到位后被告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剩余333014元工程款未付,其中质量保修金7245.21元经质保期届满后支付。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工程款,被告至今未支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上道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25768.7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若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上道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95元,减半收取3147.5元,由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上道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张凌锋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