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任典赞与王涛、王式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2民初958号

原告:任典赞,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加雨,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文婷,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涛,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王式聪,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4号楼第11、12、13间5-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719422151。

法定代表人:叶信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任典赞与被告王涛、王式聪、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任典赞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涛、王式聪、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典赞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典赞撤回对被告王涛、王式聪、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0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任典赞负担。

审 判 员 叶未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 俊

代书记员 吴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