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周未永、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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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2民初3345号之一
原告:周未永,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丽玲,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超,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719422151,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4号楼第11、12、13间5-7层。
法定代表人:叶信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三门建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97638924U,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六敖南大街259-33、259-34号景海佳苑。
法定代表人:邵全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周未永与被告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三门建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周未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未永以与二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未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40元,减半收取25220元,由原告周未永负担。
审判员杨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郑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