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2民初693号 原告:包从海,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4号楼11、12、13间5-7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建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六敖南大街259-33、259-34号景海佳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包从海与被告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三门建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包从海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从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原告包从海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