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24民初3812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现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现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现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现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浮梁县,现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现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现住浙江省仙居县。 共同诉讼代表人:***,即上述原告之一。 共同诉讼代表人:***,即上述原告之一。 被告:***,男,199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系台州市亮阁门窗店的经营者。 被告: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4号楼第11、12、13间5-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719422151。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居县田市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田市下街村下街南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1024472750360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仙居县田市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田市小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原告的共同诉讼代表人***、***,被告通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田市小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劳务报酬合计39050元,并负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通达公司承包田市小学项目后,将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业务分包给被告***,被告***找到原告***加工安装铝合金门窗,原告***及其工友共11人于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5月30日为被告***加工安装。经结算,各原告应得工资为39050元,被告***分文未付。被告通达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被告***个人,对所欠的工资应负清偿责任。被告田市小学应当在未结清的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原告的工资。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通达公司辩称:一、仙居县........工程,发包人系被告田市小学,承包人为被告通达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付款。本工程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被告通达公司和被告田市小学没有与各原告形成劳务关系,不用承担付款责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022年3月14日,被告通达公司委托***与台州市亮阁门窗店(以下简称亮阁门窗店)签订门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被告***作为连带担保人,约定被告通达公司向原告采购门窗,包括制作、安装,按成品平方数计量等内容。亮阁门窗店对外加工产生的劳务费由其自己负责,与他人无关。由于亮阁门窗店延误工期、安装的门窗与设计严重不符,未整改到位,被告通达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其经营者被告***发送了终止合同通知书。三、亮阁门窗店的门窗制作不在仙居县........工程工地内,被告通达公司对具体情况不清楚,也无权过问。根据总施工承包合同,技术工单价为260元每天,普工单价为180元每工,各原告主张的单价金额超过市场价。综上,请驳回各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田市小学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仙居县........工程由被告通达公司承包建设,建设单位是被告田市小学。被告***系亮阁门窗店的经营者,该门窗店登记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门窗销售、五金产品零售。2022年3月14日,被告通达公司为发包方,亮阁门窗店为承包方,签订《门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仙居县........的门窗工程由亮阁门窗店承包施工,承包内容为门窗采购、安装、制作工程。此后,被告***联系原告***召集原告***、***、***、***、***等人进行门窗制作,工资报酬按点工计算,制作地点在位于仙居县官路镇的大周建材市场内。被告***联系原告***召集原告***、***、***、**等人将制作的门窗进行安装,工资报酬按点工计算,安装地点在仙居县........工地。点工的记工账单经被告***签名确认,合计39050元,该款项至今未付。被告通达公司与亮阁门窗店及其经营者被告***之间因门窗工程的工期和质量纠纷,正在本院另案审理之中。仙居县........工程还在建设之中。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点工记工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告示牌,被告通达公司提供的《门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亮阁门窗店的营业执照,以及当事人的**等证据证明。被告***、被告田市小学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 本院认为:被告通达公司承包建设仙居县........工程后,将其中的门窗工程分包给被告***经营的亮阁门窗店施工,事实清楚。被告***为完成案涉的门窗工程,雇佣各原告从事门窗制作安装工作,尚欠劳务工资39050元,应负付款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关于“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被告通达公司对亮阁门窗店经营者被告***所欠的本案各原告的劳务工资,应负付款责任。被告通达公司清偿之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未支付各原告劳务工资,并非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的,各原告要求被告田市小学共同支付劳务工资,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劳务工资合计39050元;被告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