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41号 原告:***,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4号楼第11、12、13间5-7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环市珠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与被告台州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