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275号
申请人:**,男,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身份号码4128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增,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5981907B。
法定代表人:吴超。
**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万元(1.账号:×××12,开户行:中国银行郑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2.账号:1479********,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原滨河路支行)。**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万元(1.账号:×××12,开户行:中国银行郑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2.账号:1479********,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原滨河路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