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2民终4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同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209室住所集中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同达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3)豫0291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申请撤回(2023)豫0291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17元,减半收取113.08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