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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商丘市第二实验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10069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商丘市第二实验小学,住所地商丘市火神路北、**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第三人: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5981907B。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商丘市第二实验小学、第三人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