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三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安默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庆三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庆***保字第8号
申请人北京安默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17号526、527室。
法定代表人路建新,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大庆三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32号新兴产业孵化器1号楼301-319、323-326室。
法定代表人CORRADOPROIA,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北京安默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三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大庆三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65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65000.00元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大庆三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6500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65000.00元予以冻结;
三、保全费5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