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冰城工程机械经销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冰城工程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与***等追偿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里执字第967-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冰城工程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濮月珍,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徐艳,住哈尔滨市远大都市绿洲远大社区。
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冰城工程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艳给付代偿款405124.51元及利息65590.64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艳无银行存款记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冰城工程机械经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文彬
审 判 员  刘 石
人民陪审员  张 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海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