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安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2财保62号
申请人: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持术开发区幺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215672445K。
法定代表人:齐剑飞。
委托代理人:罗婷婷,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捷,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系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上海安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9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588722775Q。
法定代表人:许耀文。
申请人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安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市北京东路支行,账号为:31×××43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8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的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现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保全的担保财物。为防止被申请人上海安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上海安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市北京东路支行,账号为:31×××43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8000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510元,由申请人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惠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晓琴
书记员李辛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