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26267号
原告:重庆哈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村黄花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8473984E。
法定代表人:龙德中,重庆哈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旸,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林,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天鹅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天津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8522X1。
第三人: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215672445K。
原告重庆哈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天鹅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哈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哈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哈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哈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云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霜
书 记 员 易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