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安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民终6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安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B区910-(9)室。

法定代表人:许耀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飞,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

法定代表人:齐剑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婷婷,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捷,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上海安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安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361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虹

审判员 黄光美

审判员 宋 颂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俊蓉

书记员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