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9387号
原告: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46100796W。
法定代表人:赵俊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涛,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215672445K。
法定代表人:齐剑飞。
原告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谭雅露
书 记 员 蒙忠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