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402民初2702号
原告: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3月5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被告:怀化溆浦智德医院;
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大江口镇江维街4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院院长。
原告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怀化溆浦智德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现因原告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怀化溆浦智德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实收诉讼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人民币450元,由原告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红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