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5执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孙成松,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穆棱市华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
法定代表人:陈荣君,穆棱市华111力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穆棱市华力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穆棱市华力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穆棱市华力家具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65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3196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85执496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成
审 判 员 王艳新
审 判 员 李长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金光
书 记 员 王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