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银超食用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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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民初2232号
原告: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街一路**。
法定代表人:孙成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黑龙江丹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银超食用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绥阳镇九委(苗圃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天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银超食用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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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