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4民初1346号
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对原告***与被告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黑1004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黑1004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倒数第5行“龙洋锅炉公司辩称:”补正为“龙洋锅炉公司辩称,”,第11页倒数第5行“本院认为:”补正为“本院认为,”,第14页倒数第7行“八十二条”补正为“第八十二条”。
审判员 栾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耿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