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民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金龙家园小区15号楼3单元804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街庆北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成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黑龙江丹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牡丹江龙洋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1004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4月1日按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即开庭传票,上诉人***在2020年4月3日收到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其在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未在本院指定的2020年4月14日下午13时30分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晓光
审 判 员 杜 敏
审 判 员 钱大龙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禹
书 记 员 刘 纯